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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石泉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奔流的汉江河
    2017-09-07 14:24:16    来源:石泉县政府网   转载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石泉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石泉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协作配合,及时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秩序,特建立石泉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县委副书记、县长周耀宜

    召集人: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家彦

    责任召集人:县农林科技局局长蔡方毅

    成员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发改局(项目办)、司法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移民局、森林公安分局主要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林科技局,蔡方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邓永兵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研究解决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分工协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定期通报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研究制定预防、打击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相关措施,督办全县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处置重大破坏森林资源突发问题。

    (三)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预防与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安全。

    (四)研究解决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县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及宣传教育工作。

    (五)完成上级政府及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职责分工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和督办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各类案件;定期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信息动态;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林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向检察机关提出涉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建议;负责县森林资源管理联席会议日常业务工作。

    县法院:负责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含生态公益诉讼)、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林业部门关于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严格执行到位。

    县检察院: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受理或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生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县森林公安机关侦查破坏森林资源治安、刑事案件;协调公安机关刑侦、技侦、网监、治安、监管等部门对森林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涉及的技术侦察、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羁押等问题予以支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林业部门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林业行业规划的衔接工作,在项目审批中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国土资源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按照林地审批前置规定,对采矿(探矿)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项目审批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求当事人先行办理林地使用占用手续后受理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涉及使用林地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报告审批时,先进行林地合法性审查。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林业行业规划的衔接工作,在规划过程中征求林业部门意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县移民局:负责移民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县司法局:负责制定全县涉林法治宣传教育方案,普及法律常识,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临时通知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收集各相关单位涉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情况,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督办。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总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总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经总召集人批准后,各成员单位可以扩大至职能股室负责人。

    (三)联席会议经过讨论决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限期完成,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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